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)知名販賣湯圓、年菜的東門九如日前頂讓他人,老東家控告新東家未履行契約,支付尾款300萬元。高院今天判新東家應支付。
判決書指出,原經營者賴老太太因年事已高,無力經營,在民國99年底與鍾姓買家簽訂買賣契約,約定以新台幣1500萬元頂讓,包括店面、設備、食品配方及烹調技術等,買方先給500萬元,待營利事業登記變更完成再給1000萬元,但買方陸續給500萬元及700萬元後,至今仍有300萬元沒給。
鍾姓買方主張,賴老太太未交付食品配方及完全教授他烹調技術,且賴老太太當初保證年營業額達1360萬元卻未達標,賴老太太有默示同意買賣當年端午節營收達600萬元,他再支付尾款,請求法官應審酌本件買賣契約的公平性,予以酌減尾款。
賴老太太主張,簽好契約的隔年1月到6月,整整半年她都駐店,教導鍾姓買方及相關工作人員如何做獅子頭、炒年糕、煮湯圓及包粽子等,她未承諾年營業額,而是告知營業狀況,包括每月營收30萬元、冬至、元宵節及年菜期間大約是400萬元、端午節是600萬元,但未保證日後的營業額,也沒有默認端午節營收達標才收尾款一事。
法官調查,鍾姓買方簽約前,找來兩名飯店及食品公司總經理協助評估,他也多次到店裡觀察客戶人數及試吃產品,看過店家的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,找來新員工向賴老太太學烹調技術,並製作筆記寫下配方。
法官認定,事業經營涉及人事、財務、行銷等,各人採行的策略手法不盡相同,執行能力也有懸殊差異,欲對他人的事業進行成效預估已非易事,更遑論給予保證。
判決指出,鍾姓買方指控對方未完全盡力教授配方及烹調技術無證據,明知對方駐店長達半年,本應在此期間積極學習,卻僅聘請全無廚師經驗或不具煮菜技術者向對方學習,自己對各項商品僅只學一下下而未全程參與,直到100年10月停止營業。
一審法院判鍾姓買方敗訴,經上訴二審,高院今天駁回上訴,全案仍可上訴。1030108